|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办、国家统计局关于从2006年开始实施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的要求,为确保GDP能耗指标公报制度顺利实施和“十一五”全省节能降耗总体目标的顺利实现,结合实际,我省从2006年开始,对全省规模以上企业实行节能降耗统计公告制度和目标考核。
□提问者:青海日报记者/解丽娜
□解答者:省经济委员会、省统计局
问:主要考核指标包括那些?
答:(一)对各州、地、市主要考核指标: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指标(2006年为3%)。
(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主要考核指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单位产品);万元工业现价产值能源消耗量(吨标准煤/万元)。
问:如何建立节能降耗公告制度和考核制度?
答:(一)省经委每年初与各州、地、市及公布的节能降耗重点监控企业签订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年终组织考核检查。各州、地、市经委结合本地实际与所属地重点用能企业签订年度节能降耗目标责任书。
(二)为确保能耗指标核算的准确性,全省节能降耗重点监控企业及年综合能源消耗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含5000吨)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能耗公报制度和能源统计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将半年度和年度能源消耗情况报所属地区统计局,同时抄报省经委资源处。
(三)每年年底,各州、地、市经委会同统计部门对本地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于12月底前上报省经委、省统计局。
(四)根据各地区上报的考核情况,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重点抽查。并组织对全省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工作依法进行监察。对节能降耗有显著成效的单位,由省经委上报省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浪费能源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省统计局、省经委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各州、地、市和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考核指标完成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