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青海分会/青海国际商会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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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职能
发布时间:2006-11-01   编辑:青海 王益兴   来源:
 

中国国际商会青海国际商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定名为青海省国际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商会是由经中国政府批准成立的设在青海省境内的对外贸易进出口企业、有自营进口权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从事外经贸服务业务的部门、单位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商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照国家和青海省对外开放、促进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努力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增进会员之间的了解、友谊与合作,促进国际商会与国际商界的沟通与合作,在青海省的经济建设事业和国际经济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商会的主管部门是青海商务厅,业务指导部门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青海省分会,监督管理部门是青海民政厅。

第五条  商会地址:青海省西宁市滨河路220号正华投资大厦5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业务范围。

(一) 宣传青海省省情,宣传对外贸易、吸引外资的方针、政策、法律及有关规定,介绍青海贸易产品及投资环境,为国内外贸易和投资者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二) 组织交流会员企业在执行合同、合作共事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经验,表彰先进,加强企业间的协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三) 调查了解会员企业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接受会员的申诉,维护会员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 举办各种培训和研讨会考察活动等,帮助提高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五) 开展同国际商界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参加国内各种展览活动,推介青海地方企业,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地方企业及产品的知名度;

(六) 按法律法规组织经营性企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商会实行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制。

第八条  凡承认商会章程,自愿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并按期交纳会费的省内企业均可申请加入商会为企业会员;

凡从事服务外经贸业务的其它企业、机构和社会团体承认商会章程,自愿参加商会的各种活动并按期交纳会费的,亦可申请加入商会为团体会员。

凡同意商会章程,积极支持商会并热心参与商会工作的有关人士,可申请加入商会为个人会员或聘请为商会的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等有关资料;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上报省民政厅社团处审批,并备案;

(四)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商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三) 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决议;

(二) 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商会的交办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每年举办一次,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必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领导商会个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有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55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权职: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决定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 协助会长办理商会有关事宜;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商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理事和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的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三条  商会中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位终止。

第四十六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01030日会员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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